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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支持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的政策》政策解读

来源: | 作者:市企联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1-05-05 | 8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起草背景和思路

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支持“四上企业”、瞪羚、独角兽、总部经济企业等发展的多项政策,有力支持了企业发展。同时,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现代金融等领域涌现出一批快速发展的创新型、初创型企业,对我市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提出了新需求。为进一步完善支持企业的政策体系,助力初创企业做大做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了认真调研,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意见,形成本《政策》,目的是通过政策扶持和服务,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推动初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支持范围。凡成立3年以内的高技术制造业(国统字〔2017〕200号)、高技术服务业(国统字〔2018〕53号)或商务服务业(GB/T4754-2017,“投资与资产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除外)独立法人企业,主要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且增速比上年增长30%以上,均可享受本政策。以2021年为例,企业在济南市境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时间须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主要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且同比增长30%,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第二部分拟定了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连续累进式奖励方式。第一年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30%的资金奖励;如第二年主要经济贡献保持同比增长30%以上,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40%的资金奖励(当年达不到同比增长30%的,奖励自此终止);如第三年主要经济贡献仍同比增长30%以上,则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50%的资金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若某企业2021年符合奖励条件,则最多可享受政策至2023年,不受企业成立时间限制。

第三部分明确了兑现程序。采取“无感审批、自动兑付”方式,由市、区县(功能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支持范围直接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兑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区县(功能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四部分对其他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支持事项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落实2020年企业经济贡献奖励,2025年落实2024年企业经济贡献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