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强市”的决策部署,强化重点工业项目金融有效供给,加快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省会经济规模、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拟决定建立重点工业项目金融惠企“白名单”制度。请于5月8日15时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张鑫66605743
公务邮箱:sjjhxxhwghyjsgzc@jn.shandong.cn
附件:《关于实行重点工业项目金融惠企“白名单”
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2日
关于实行重点工业项目金融惠企
“白名单”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金融办、人行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强市”的决策部署,强化重点工业项目金融有效供给,加快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省会经济规模、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建立重点工业项目金融惠企“白名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白名单”项目清单
围绕济南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按照符合政策导向、具有一定投资规模、业主信用良好、处于前期或起步阶段确有金融需求等要求,由工信部门形成“白名单”项目清单,并根据进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明确金融支持重点
(一)优先授信。健全完善差别化信贷结构与产品体系,为“白名单”项目提供优先授信保障。合理设定项目贷款期限,提升中长期贷款比例。
(二)优化产品。丰富贷款抵质押种类,合理确定贷款抵质押率,提高信用贷款比重。集中银行同业金融资源,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配套项目前期贷款、项目e链融资、营运资金贷款、临时贷款、并购贷款等银行产品。
(三)优惠利率。“白名单”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央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降低项目融资成本。银行开设绿色审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优先给予资金配置安排。
(四)优质服务。全市金融机构为“白名单”项目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扩大审核事项权力下放范围,提升电子化、数据化、信息化服务水平,深化金融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责任分工。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汇总重点工业项目金融惠企“白名单”;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形成全市金融机构信贷产品一览表。
二是强化工作交流。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与各金融机构定期交流项目信息与金融政策,定期梳理“白名单”制度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是强化项目监管。对于“白名单”项目,要切实加快项目推进,强化监管。对于获得授信的项目,存在失信行为的,及时移出“白名单”,并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
四是强化政策宣传。通过举行发布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借助济南市工业标准厂房综合服务平台、济南市工业和技改投资项目服务平台等信息共享平台广泛推介宣传“白名单”重点项目,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全社会支持优质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1.济南市重点工业项目金融惠企“白名单”登记表(第一批)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2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专项服务券服务机构
和中小微企业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莱芜区、钢城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2021年度专项服务券工作,根据《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9号)和《济南市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券实施细则》(济工信服务体系字〔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以下。
一、专项服务券具体支持内容及支持额度
(一)体系认证服务
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体系、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代理服务并取得相应认证证书。
单次服务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服务合同发生额的50%,单次服务最高支持额度4000元,仅支持中小微企业首次申请体系认证费用,不支持体系认证后的年审服务,中小微企业每年申请使用上限2次。
支持服务机构入库数量:6家。
(二)审计服务
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审计服务,出具相应审计报告。
单次服务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服务合同发生额的50%,单次服务最高支持额度4000元,中小微企业每年申请使用上限2次。
支持服务机构入库数量:6家。
(三)创业辅导师培训服务
为中小微企业相关人员提供创业辅导师(工信部或山东省工信厅相关部门认可)培训服务,并取得相应创业辅导师证书。
中小微企业员工参与培训单人最高支持额度2000元,以企业名义组织员工申报,每单位限报5人,单人使用上限1次。
支持服务机构入库数量:2家。
(四)法律顾问服务
支持律师事务所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年度法律顾问服务。
单次服务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服务合同发生额的50%,最高4000元,中小微企业每年申请使用上限1次。
支持服务机构入库数量:6家。
二、服务机构入库条件
服务机构在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入库条件外,仍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服务机构当前从业人员不低于10人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50万;
2.从事国家规定须具备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服务项目,其“专业从业人员”必须是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数量不低于5人(以缴足近三个月社保的人数为准);
3.已是往年专项服务券入库服务机构,且服务优秀者优先考虑。
三、申请材料
(一)服务机构入库材料
以下材料通过“济企通”平台上传,待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
1.专项服务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的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符);
4.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授权合同、文件复印件;
5.专业从业人员名单以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服务机构当前从业人员花名册和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7.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成功案例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合同及发票等相应材料);
8.专项服务券服务机构服务诚信承诺书(附件2)。
(二)中小微企业入库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通过平台上传,经区县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后即可预约申领专项服务券,中小微企业入库无截止时间。
1.中小微企业入库申请表(附件3);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项服务券使用承诺书(附件4)。
四、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1.注册认证。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通过“济企通”服务企业云平台注册,上传申请材料,申请审核;
2.区县初审。各区县对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服务机构经初审通过后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机构纸质材料一并上报;
3.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围绕服务机构规模,服务案例(含服务对象数量、规模等),提供的服务受认可程度、材料完整性等指标量化赋分,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对外公示。
4.名单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服务机构入库名单,服务机构即可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服务。
五、服务机构材料报送时间、地址及其他说明
1.服务机构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24:00。
2.经区县初审通过后,纸质版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二环东路3226号)304房间,纸质版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5月10日17:00。
六、其他要求
1.请各区县及时做好“济企通”专项服务券服务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入库在线初审工作。
2.为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享受到专项服务券,减少领券工作量,今年开始专项服务券的发放由抢券变更为企业预约、系统分配的形式,请及时关注“济企通”服务企业云平台注册网站预约。
联系人:史秀伟88188910 刘在斌66605682
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工信转型字〔2021〕3号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工业投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济发〔2020〕16 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工业投资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的通知》(济政字〔2019〕80 号)等文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统计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3月29日
济南市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
和分档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促进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持续增长,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济发〔2020〕1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工业投资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济政字〔2019〕80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是对我市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新购置设备(含设备软件)情况,政府同步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的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从事工业相关产品研发生产,新建、购置固定资产和对既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智能化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促进转型升级实施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主要包括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传统制造业企业进行装备、产线、车间、工厂、园区、产链、集群等方面的改造,促进装备数控化、产线数字化、工厂智能化、园区智慧化、产链平台化。
第五条 实施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所需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奖补标准、奖补方式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整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实际设备(含设备软件,下同)购置金额的12%给予奖补,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整车间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实际设备购置金额的15%给予奖补,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实际设备购置金额的20%给予奖补,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其他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普通技改项目),按照实际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奖补,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设备购置金额是指申报项目新购置(不含二手设备)的生产设备、研发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节能环保设备等支出金额。设备购置金额是指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由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核定。
第七条 奖补方式
(一)申报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同步奖补,同一项目奖补最多不超过三年。
(二)每个独立法人每年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合计奖补资金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普通技改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总公司申报或授权分公司申报。
(二)企业申报项目应按照《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纳入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库,并依法填报统计数据。军工保密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国防科工投资项目统计系统。
(四)企业申报项目应纳入济南市工业和技改投资项目服务平台,并填报投资调度数据。
(五)购置设备已安装到位,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项目申报主体与立项手续、购置设备清单内容与发票内容应统一。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条件和要求。
(二)企业向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济南市工业和技改投资项目服务平台在线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济南市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4.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工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报表(提供电脑屏幕截图);
5.企业申报项目设备购置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
(一)区县初审。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发票核验和现场设备核实工作,独立核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设备投资金额。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研究确定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奖补资金意见。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奖补资金意见安排资金,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区县下达奖补资金。
(三)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设备奖补资金后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企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委托、监督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出具初审和推荐意见,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配合工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奖补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工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申请提供申报项目实施期间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及区县统计部门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项目纳统入库情况。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区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项目核准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获得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停止其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核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时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材料鉴证资格二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财政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实施细则(暂行)》(济工信转型字〔2020〕1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济南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工信装备字〔2021〕2号
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鲁政字〔2018〕244号)、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济发〔2020〕16号)和《济南市高端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快建设工业强市,引导我市制造业企业瞄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创新实现突破,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迈向高端,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济南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日
济南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
零部件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2018-2025 年)》(鲁政字〔2018〕244号)和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济发〔2020〕16号)、《济南市高端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引导我市制造业企业瞄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创新,进一步补齐短板,锻造长板,实现重点突破,推动我省装备制造业迈向高端,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我市建设工业强市步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国内率先实现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创新,具有显著节能、节材和环保等特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成套或单机装备产品。产品包括能替代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目录》(最新版)所列的装备产品等。
第三条 关键核心零部件是指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及重大工程等国家级项目的核心部件产品,或能替代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目录》(最新版)所列关键部件产品,及其他可替代进口的关键零部件产品。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济南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的评审和认定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项目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济南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济南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评审认定,遵循自愿、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行为,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未被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象。
第七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国内率先实现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具有技术含量高、设备价值大、带动作用强、附加值高等特点,整机性能、关键技术和核心指标等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装备先进水平。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产品名称应清晰规范,符合相关标准。产品为自主创新产品,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由申报企业依法拥有。
(三)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或用户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质量安全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定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向所在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认真审核把关,初审合格后,行文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相关行业组织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原则上1年以内);能证明产品技术先进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申报产品相关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有效证明文件。
(五)国家资质认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原则上1年以内)。或用户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执行标准;属于特殊行业的,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度审计报告。
(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的销售情证明(销售合同、发票及收款凭证复印件)以及统计清单。
(八)上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九)产品彩色照片。
(十)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象证明材料;近两年无环境和安全生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承诺书(详见附件2)。
(十二)产品查新、鉴定报告等有助于参评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条 申报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综合审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济南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拟认定名单,并在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济南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济南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进行管理。申报企业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济南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称号行为的,取消称号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企业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并配合做好本地区认定跟踪评估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主动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的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对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的,对泄露认定项目的技术秘密或不正当占有申报企业科技成果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工信装备字〔2021〕3号
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7-2022 年)》和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顺应制造业智能化发展趋势,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智造济南建设,打造全国智能制造发展高地。经研究,现将《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日
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7-2022年)》、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顺应制造业智能化发展趋势,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智造济南建设,打造全国智能制造发展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评选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培育、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第三条 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评选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类型与领域
第四条 项目类型。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离散型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流程型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网络协同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试点示范项目”、“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项目”五种类型。
第五条 支持领域。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领域包括冶金、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制药、钢材、石油化工等济南市传统优势制造业产业的转型升级以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智能电力装备、高档数控机床、激光装备、核电装备、智能机器人等产业等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制造业产业的智能制造。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济南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项目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示范项目使用的装备和系统自主安全可控。
(三)项目符合《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附件2-1)中相应类别的具体要求。
(四)项目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五个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第七条 认定标准。项目依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五种模式的关键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建立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储备库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
(二)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填写项目征集信息表,经汇总、整理后,提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征集资料初审,按照项目成熟度、实施进展等要素,分门别类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下发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项目申报正式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并对企业上报材料按照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研究无异议后行文认定发布。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对获得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依据现行政策予以财政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对确定为市级智能试点示范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智能制造领域项目遴选,对主要承担企业(单位)授予“济南市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单位)”称号。
第十二条 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给予贷款等要素的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认定办法》(济经信装备字〔2017〕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
(一)离散型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
1.车间/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2.应用数字化三维设计与工艺技术进行产品、工艺设计与仿真,并通过物理检测与试验进行验证与优化。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实现产品设计、工艺数据的集成管理。
3.制造装备数控化率超过70%,并实现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与集成。
4.建立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实现生产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物料传送等生产现场数据自动上传,并实现可视化管理。
5.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效等管理功能。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功能。
6.建立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实现设计、工艺、制造、检验、物流等制造过程各环节之间,以及制造过程与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信息互联互通。
7.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有功能安全保护系统,采用全生命周期方法有效避免系统失效。
通过持续改进,实现企业设计、工艺、制造、管理、物流等环节的产品全生命周期闭环动态优化,推进企业数字化设计、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优化、精益生产、可视化管理、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的快速提升。
(二)流程型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
1.工厂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生产流程数据可视化和生产工艺优化。
2.实现对物流、能流、物性、资产的全流程监控,建立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生产工艺数据自动数采率达到90%以上。实现原料、关键工艺和成品检测数据的采集和集成利用,建立实时的质量预警。
3.采用先进控制系统,工厂自控投用率达到90%以上,关键生产环节实现基于模型的先进控制和在线优化。
4.建立生产执行系统(MES),生产计划、调度均建立模型,实现生产模型化分析决策、过程量化管理、成本和质量动态跟踪以及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一体化协同优化。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智能优化。
5.对于存在较高安全与环境风险的项目,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和危险源的自动检测与监控、安全生产的全方位监控,建立在线应急指挥联动系统。
6.建立工厂通信网络架构,实现工艺、生产、检验、物流等制造过程各环节之间,以及制造过程与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生产执行系统(MES)、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7.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有功能安全保护系统,采用全生命周期方法有效避免系统失效。
通过持续改进,实现生产过程动态优化,制造和管理信息的全程可视化,企业在资源配置、工艺优化、过程控制、产业链管理、节能减排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
(三)网络协同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
1.建有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云平台,具有完善的体系架构和相应的运行规则。
2.通过协同云平台,展示社会/企业/部门制造资源,实现制造资源和需求的有效对接。
3.通过协同云平台,实现面向需求的企业间/部门间创新资源、设计能力的共享、互补和对接。
4.通过协同云平台,实现面向订单的企业间/部门间生产资源合理调配,以及制造过程各环节和供应链的并行组织生产。
5.建有围绕全生产链协同共享的产品溯源体系,实现企业间涵盖产品生产制造与运维服务等环节的信息溯源服务。
6.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通过持续改进,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云平台不断优化,企业间、部门间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高度集成,生产制造与服务运维信息高度共享,资源和服务的动态分析与柔性配置水平显著增强。
(四)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
1.产品采用模块化设计,通过差异化的定制参数,组合形成个性化产品。
2.建有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服务平台,通过定制参数选择、三维数字建模、虚拟现实或增强现实等方式,实现与用户深度交互,快速生成产品定制方案。
3.建有个性化产品数据库,应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特征进行挖掘和分析。
4.个性化定制平台与企业研发设计、计划排产、柔性制造、营销管理、供应链管理、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等数字化制造系统实现协同与集成。
通过持续改进,实现模块化设计方法、个性化定制平台、个性化产品数据库的不断优化,形成完善的基于数据驱动的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营销、供应链管理和服务体系,快速、低成本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显著提升。
(五)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
1.采用远程运维服务模式的智能装备/产品应配置开放的数据接口,具备数据采集、通信和远程控制等功能,利用支持IPv4、IPv6等技术的工业互联网,采集并上传设备状态、作业操作、环境情况等数据,并根据远程指令灵活调整设备运行参数。
2.建立智能装备/产品远程运维服务平台,能够对装备/产品上传数据进行有效筛选、梳理、存储与管理,并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向用户提供日常运行维护、在线检测、预测性维护、故障预警、诊断与修复、运行优化、远程升级等服务。
3.智能装备/产品远程运维服务平台应与设备制造商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产品研发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4.智能装备/产品远程运维服务平台应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和专家咨询系统,能够为智能装备/产品的远程诊断提供智能决策支持,并向用户提出运行维护解决方案。
5.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通过持续改进,建立高效、安全的智能服务系统,提供的服务能够与产品形成实时、有效互动,大幅度提升嵌入式系统、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集成应用水平。
关于印发《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工信中小企业字〔2021〕4号
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日
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6号),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向更高水平发展,为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注册地址为济南,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为目标,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市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拥有可提供给小型微型企业入驻的载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基地内中小企业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
(二)基地实际运行时间1年以上(以目前入驻企业时间最久的时点为准),申报主体与运营主体一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四)基地内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五)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工作量的20%。
(六)基地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等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台账清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兴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提供创新研发、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撑,围绕基地内主导产业搭建或配套相应设备、设施,或向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信息化应用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围绕基地企业需求提供行业展销、峰会、论坛等活动信息,并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交流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合作对接,每年组织各类活动4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投融资推介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或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八)其他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管理体系认证、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力求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通过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上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证明材料;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申报基地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成果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力度,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工作情况报所属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省级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
(一)弄虚作假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2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工信中小企业字〔2021〕5号
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日
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集合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提升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等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注册地址为济南,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信誉良好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培育、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相关政策对示范平台予以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上云用云、工业设计、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技术创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和产品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 3 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等企业管理、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上市辅导、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功能。提供管理、品牌、营销、人力资源、标准化、各类体系认证、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税务财务等诊断咨询和落地执行服务。
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税务、劳动、合同、风险防范等法律实务和法律救助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服务能力。
(二)年服务中小企业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 9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主要基于互联网服务的平台,线上企业注册数量需要不少于500家。
(三)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协作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等管理制度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五)有专职的服务人员。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六)由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社团法人主办的服务平台,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100万元,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可放宽至不少于7人。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具有中小企业可以查询的在线信息发布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专家库或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库;年开展技术推介、产品检测与质量升级、品牌提升、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和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
(三)创业服务。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线上或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银企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推介、融资代理、上市辅导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2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
(六)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调研诊断、方案制定和落地执行能力,建立健全服务评价机制;年落地执行服务企业20家以上,或年组开展咨询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七)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建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南》、服务热线;开展中小企业法律诊断、法律体检、法律援助服务,年组织开展法律体检企业20家以上,或年组织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活动4次以上。
第十六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突出服务特色,在服务模式创新,资源聚集,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转型升级方面具有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及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情况等进行测评,填写《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材料:
(一)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二)包含申报上年度资产、服务收支情况数据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申报上年度资产、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与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等管理制度文件。收费标准及对中小企业收费实施优惠的相关规定扫描件,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的证明材料;
(七)单位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上一年度末)及学历(学信网截图)、职称证明;
(八)省及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扫描件);
(九)与申报服务功能相对应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合同等,服务系统后台截图);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或者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平台在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平台,授予“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在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平台进行不定期检查。在有效期内如有虚假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以及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向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撤销申请,经查实后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打算报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2018年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济经信中小企字〔201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