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费政策
(2019-2021)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一、重点税收政策
1.制造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C2014J75号)和《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2.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持有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3.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4.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政策有关改革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6.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7.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 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8.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9.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二手车经销商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 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10.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政策依据】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11.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100万以下)
农户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1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1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14.资源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与漠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漠,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税或者减税的决定>>(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5.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优惠内容】
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钾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 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16.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1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政策依据】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18.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9,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及预征率进行调整
【享受主体】
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山东省邮政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邮政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1%;山东省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0.8%调整为1%。
【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20〕35号)
20.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
【优惠内容】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0〕48号)
21.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
22.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财产所有人
【优惠内容】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3,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一定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实行全额 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24.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相关产品的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5.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6.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参加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7.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号)
二、重点收费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一、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就业安置、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二、支持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分档减免残保金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鲁财税〔2020〕1号文件执行。
四、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为减轻我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的资金压力,现将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捐赠收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函〔2020〕1号)
2.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
【政策内容】
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3.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政策
【政策内容】
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 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由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重复收费。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政策依据】《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
《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
【政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时,收取证件费。上述证件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政策依据】
《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
5.免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政策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在保留该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报名参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 驶许可考试的考生暂免收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组织实施该项考试所需经费纳入所在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
【政策依据】
《关于免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的复函》(鲁财税〔2020〕7号)
6.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政策内容】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二、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民航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明显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
三、优化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项目、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纳入旅游发展基金补助范围。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除本通知规定外,上述3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7.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
【政策内容】
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继续执行80元/人次的收费标准。其中,理论考试费40元/人次;体能测试费40元/人次,测试项目包括队列、立定跳远、100米短跑、4x10折返跑等。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合格的,再次补考科目按上述标准缴纳相应考试费。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保安员资格证书,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政策依据】
《关于重新明确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3号)
8.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政策
【政策内容】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继续执行每人每科次16元。具体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政策依据】
《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35号)
9.仲裁收费标准
【政策内容】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二、仲裁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收: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100元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的部分 按0.8%交纳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纳
三、仲裁案件处理费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四、互联网仲裁、交通事故赔偿仲裁等新型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标准,由仲裁机构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标准幅度内自行确定。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
10.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
【政策内容】
小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总建筑面积计收,居住用地上的房屋建设项目暂按城区标准的50%(123元/平方米)征收;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上的房屋建设项目暂按城区标准的25%(61.5元/平方米)征收。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的通知》(济建发〔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