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级居民消费财政奖励资金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济商务字〔2021〕34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实施居民消费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要求,为激励引导我市促消费工作力度,促进消费加快回补和潜力释放,现将省级居民消费财政奖励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限额以上批零业商品销售奖励
1.销售额奖励
依据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数据,首先选取2021年1—6月份销售额过1亿元的限额以上批零单位,然后根据入围单位销售额总量和增量综合情况,对总分排名前50名的单位予以奖励。其中第1—10名的单位最高各奖励20万元,第11—30名最高各奖励10万元,第31—50名最高各奖励5万元。
2.零售额奖励
依据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数据,首先选取2021年 1—6月份零售额过2000万元的限额以上批零单位,然后根据入围单位零售额总量和增量综合情况,对总分排名前50名的单位予以奖励。其中第1—10名的单位最高各奖励20万元,第11—30名最高各奖励10万元,第31—50名最高各奖励5万元。
(注:若某单位销售额、零售额奖励均入围,按照“就高不重复、销售额奖励优先”的原则实施奖励,由后一名递补。上述进行统计排名的单位不含汽车类、中西药品类销售单位)。
(二)限额以上餐饮消费奖励
依据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数据,首先选取2021年1—6月份零售额过1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单位,然后根据入围单位零售额总量和增量综合情况,对总分排名前50名的住宿、餐饮单位予以奖励。其中第1—10名的单位最高各奖励30万元,第11—30名最高各奖励20万元,第31—50名最高各奖励10万元。
(三)限额以上汽车类销售奖励
为充分发挥限上企业的积极性,扩大汽车类销售,促进企业提高销售效率,依据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数据,首先选取2021年1—6月份汽车类销售额过1000万元的单位,然后根据入围单位汽车类销售额总量和增量综合情况,对总分排名前50名的单位予以奖励。其中第1—10名最高各奖励20万元,第11—30名最高各奖励10万元,第31—50名最高各奖励5万元。
(四)限额以上药品类销售奖励
疫情期间我市重点药品流通单位在抗击疫情、保障药品流通消费、供给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对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流通单位给予奖励:
1.中西药品类批发单位
依据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数据,首先选取2021年1—6月份销售额过1亿元的限额以上中西药品类批发单位,然后根据入围单位销售额总量和增量综合情况,对总分排名前10名的单位予以奖励。其中第1—2名的单位最高各奖励25万元,第3—6名最高各奖励15万元,第7—10名最高各奖励10万元。
2.中西药品类零售单位
依据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数据,首先选取2021年1—6月份零售额过1000万元且在我市备案经营的连锁销售门店数量过40家的限额以上中西药品类零售单位,然后根据入围单位零售额总量和增量综合情况,对总分排名前10名的单位予以奖励。其中第1—2名的单位最高各奖励25万元,第3—6名最高各奖励15万元,第7—10名最高各奖励10万元。
(五)支持在知名新媒体平台开展促消费活动
为促进本地商家店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居民网络消费,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知名新媒体平台举办促进我市商家店铺线上推广销售的专题促消费活动。活动通过在平台设立促进济南消费升级的话题专区,广泛组织我市品牌商家店铺以短视频、直播带货方式参与话题。活动期间平台对接商家实施针对性辅导、短视频教学和拍摄、活动宣发和流量推广,通过开屏广告、流量置顶等方式增加参与商家的品牌曝光度和店铺粉丝数量,实现参与话题商家店铺等发布短视频1000个以上、累计播放量达2亿次,提升本地品牌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度及美誉度,促进参与企业的网络销售。
二、计算方法与相关规定
(一)第一至四项奖励指标计算办法:为确保统计口径一致、可比,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限上单位销售额(零售额)的总量和增量得分,即以总量(增量)第一名为最大值,最后一名为最小值,最小分值为指标分值的40%。销售额(零售额)总量权重为30分,增量权重为70分。具体公式为:
各限上单位销售额(零售额)奖励指标总分=总量得分+增量得分。
总量得分=30×〔(指标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60%+40%〕。
增量得分=70×〔(指标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60%+40%〕。
(二)第一至四项奖励单位为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的我市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产业活动单位。
(三)同时符合第一至四项奖励政策的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励。
三、申报项目要求
1.所有申报项目均需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见附件4—附件8),包括基本资料和对应的项目资料。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要有封面和目录,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别等,扉页为申报总目录和索引,注明页码。
2.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清晰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原件在核对无误后退还申报单位。
3.申报单位须指定专人组织本单位申报工作,并留存好申报材料,以备相关部门日后检查审计。
4.对列入“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名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在列入期间不得享受政策扶持。
5.区县汇总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除支持在知名新媒体平台开展促消费活动项目外,申请资金的企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所有申报资料需核对原件,与原件一致,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会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报市财政局(1份)和市商务局归口业务处室(3份,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3份),同时提供汇总表的电子版。
(三)市商务局各归口业务处室将区县上报的材料按类别整理后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接,提出审核要求并提供审核所需业务信息和数据,督促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核,对其出具的审核结果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后交财务审计处汇总。市商务局归口业务处室拥有项目申报政策最终解释权。
(四)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情况对项目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定后,配合市商务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市属项目资金拨付到市商务局,将区县项目指标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并协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归口处室及联系方式
1.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李士刚 66602011
2.市商务局商贸发展处 戴 晶 66602037
3.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 崔学明 66602023
4.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 邹一鸣 66602039
5.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高璐璐 66602759
6.市商务局财务审计处 邢 军 66602758
7.市财政局工商贸易处 宁素娟 66603813
附件:1.省级居民消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省级居民消费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
3.申请承诺书
4.限额以上批零业商品销售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5.限额以上餐饮消费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6.限额以上汽车类销售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7.限额以上药品类销售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8.支持在知名新媒体平台开展促消费活动项目申报材料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