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9〕70号)。
二、奖励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区域总部)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实现地方税费贡献300万元(含)以上;
(三)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名单;
(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
三、支持行业
(一)总部型企业集团,是指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我市,且至少有2个以上子公司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纳税,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性公司或区域型总部。纳入综合评价的总部型企业集团,其所属子公司不再参与其他单元评价。
(二)分行业企业,是指未纳入总部型企业集团评价范围的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为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行业等8个单元。
四、支持内容
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是指市政府在年度终了后,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特定条件且财政经济贡献综合评价位居前列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的同时,给予财政扶持资金奖励。
五、兑现申报期
企业无需自行申报。
六、填报材料
受表扬奖励企业,待表扬奖励企业名单公示后,填报《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核实盖章后,由区县财政部门集中报市财政部门。
七、兑现流程
(一)综合评价。年度终了3个月内,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政策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价,形成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得分、排名及相关情况等。
(二)社会公示。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济南日报、济南时报等新闻媒体公示拟表扬奖励企业名单,公示期5天。
(三)提报市政府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公布表扬奖励企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济南日报、济南时报等新闻媒体公布表扬奖励企业名单。
(五)企业申请奖励。受表扬奖励企业,填报《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申请表》,并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核实盖章后,由区县财政部门集中报市财政部门。
(六)财政拨付奖励资金。
(七)办理流程图

八、实施部门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九、咨询电话
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0531-66603870